張滄漢

張滄漢(1929-),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銀行臺北城內分行行員,其知悉施至成為叛亂案逃亡,於施至成藏匿施水環宿舍期間,曾前往探親,而不告密檢舉。1956年8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0年3月31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施至成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施水環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施至成藏匿於施水環宿舍,且如何認定施至成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銀行台北城內分行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7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