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子燦

葉子燦(1929-),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臺北西門分行行員,其與施至成係臺灣大學同學,葉子燦知其因叛亂案逃亡,曾去其姐施水環宿舍探視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6年8月4日被羈押。1960年3月25日保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在逃叛徒施至成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施水環之供述為據。惟其僅供承去過施水環宿舍,否認明知施至成藏匿該處,而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敘明, 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台北西門分行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7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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