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水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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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06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水燈(1931-),臺灣高雄人。依(42)安度字第01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淡江英專二年級學生,吳水燈先後接閱李武昌交與之反動書籍,復經李武昌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將反動書刊《假若到了社會主義的時候》、《毛澤東戰略》交與林天保閱讀。1952年3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3月24日刑滿開釋。0006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吳水燈閱讀反動書籍,屬思想層次問題,而參加匪幫乙節,僅依證人之證言為據,對其所辯不予採信,亦未盡調查之能事,因此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吳水燈,1931年生,男,高雄人,筆名吳宗榮。1952年被捕,被捕時22歲,時為淡江英語專科學校(今淡江大學)二年級學生。出生於高雄鹽埕,後舉家搬至岡山,家中原本開設雜貨店,父親吳扶從事建築材料買賣和水泥承包工程等工作,家計漸佳。1937年就讀「旭公學校」(現建國三路的三民國小),1943年就讀高雄州立高雄中學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雄中學高中部。1951年,因淡江英語專科學校,有提供獎學金,也資助學生到美國留學,有語言天份的他,選擇進入該校就讀。 1952年3月25日,吳水燈在岡山老家被捕牽連進李武昌等案的相關案件「九曲塘工業小組柯五龍等案」,1953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度字第0160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期12年,禠奪公權10年。 根據官方的判決資料,1948年夏,吳由另案的共產黨員李武昌先後交閱反動書籍,並吸收其參加叛亂組織,吳氏將反動書刊《假若到了社會主義的時候》、《毛澤東戰略》交予林天保閱讀。1950年六、七月間吳水燈介紹林天保與李武昌見面一次。1951年柯五龍以參加共黨,向警方自首,因「痛悔其過去罪行,自願協助政府從事肅奸工作」,在招供過程提及諸多人的名字,名單中包括吳水燈在內的人均被審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0160號判處其12年有期徒刑,自新之柯五龍則無罪釋放。 隨著解嚴,白色恐怖事件開始受重視後,吳水燈在多次受訪時提到,官方判決書中與他同案的,他只認識林天保及柯五龍兩人,其餘之人他全沒見過,其中林天保是他雄中的同學。至於另案被捕的李武昌,是他在高雄讀書時認識的朋友,李來自高雄彌陀,曾經留日,回臺後在臺南工學院(今成功大學)讀書。他至臺北讀書後,和李武昌及林天保就很少聯絡。没想到因為柯五龍的自新,牽扯到他,讓他以參加共黨組織被捕、判刑。至於將反動書刊交給林天保閱讀一事,那時臺灣剛光復,他的中文程度不高,如何看得懂判決書提到的那些中文禁書,這完全是官方的編派羅織,純屬子虛烏有。審訊期間,他不斷被刑求,只能承認官方所加之罪名。他指出官方的判決書「亂七八糟,半真半假,後來者看看即可,不可當真」,他根本不是判決書中所稱的共黨預備幹部。 刑期確定後,吳水燈陸續待過新店軍人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在獄中他以其兄「吳宗榮」的名字當筆名,撰寫小說、散文等,投稿《台灣新生報》,賺取微薄的稿費,也發揮其藝文的長才。 服滿刑期後,吳水燈的求職之路並不順暢,直到進入同為受難人葉子燦所開設的公司光泰行服務,生活才上軌道,後並娶葉之妹葉節子為妻,以後夫妻兩人同甘共苦,之後經營成衣業、進出口貿易,家中經濟逐漸改善。臺灣民主化後,他也加入受難者團體,也現身說法為白恐時期留下時代見證的影像紀錄。1999年吳水燈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同年12月27日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其罪行。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淡江英專2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6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