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保

林天保(1930-),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1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旗山中學高中學生,其由吳水燈介紹與李武昌見面,並接受吳交予之《假若到了社會主義的時候》、《毛澤東戰略》等書閱讀,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3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9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黃金榮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等在保安處之供述為依據,惟其等在審判中均矢口否認,且原判決僅認定黃金榮曾聽柯五龍講解共匪情事,其於1950年間由吳水燈介紹與李武昌見面1次,並未積極查證其他證據以佐證其與黃金榮是否明知吳水燈、李武昌、柯五龍等3人為匪諜,難以認定其與黃金榮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旗山中學高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6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