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傳峰 (郭傳峯)

郭傳峰(1927-1991),臺灣新竹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電信局職員,其因與施水環同事而認識施至成,施至成經政府逮捕脫逃至郭家,郭予以藏匿並給予金錢。1954年8月3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7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施至成及為叛徒施至成供給金錢兩罪,僅以其在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電信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10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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