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茂

黃東茂(1925-1995),臺灣臺北人。 依(61)秤理字第618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技佐,其曾在高雄縣大樹鄉九曲堂長江飯店,向同桌進餐之人發表「毛匪曾說錯在上一代,只要這一代不積極反共,將來仍然重用」等語。1972年8月24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10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發表「毛匪曾說錯在上一代,只要這一代不積極反共,將來仍然重用」等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