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正雄

楊正雄(1925-),臺灣高雄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黃東茂公司船務主任,其在廈門大學求學時,因受該校經濟學及社會學教授郭大力、王守禮等左傾言論之影響,思想逐漸傾匪,並常參加該校學運。其與該校匪諜學生鄭鴻池、彭騰雲時常往來,鄭、彭二人以《新民主主義》等匪書籍供其閱讀,並誘惑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其遂在廈門經鄭鴻池吸收,以不簽字留據為條件,參加匪黨之組織。1958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0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於調查局之自白,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否認有加入共黨組織,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亦未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黃東茂公司船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