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麟 (何火泉)
- 何玉麟 (何火泉) 男 1924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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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玉麟(1924-),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洛津國小教員,其於1942年在福建惠安經其堂叔何玉麟介紹參加由何必然領導之讀書會,復經何玉麟吸收參加共產匪黨。來臺時冒名何玉麟,並將何君之師範學校畢業證書貼換自己相片謀職。1972年9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5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有自白、證人之證言,並無其他佐證,調查程序亦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2)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洛津國小教員,其於1942年在福建惠安經其堂叔何玉麟介紹參加由何必然領導之讀書會,復經何玉麟吸收參加共產匪黨。來臺時冒名何玉麟,並將何君之師範學校畢業證書貼換自己相片謀職。1972年9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5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有自白、證人之證言,並無其他佐證,調查程序亦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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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洛津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8號、(62)葳孝字第8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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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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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