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昭英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莊昭英(1927-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37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文具商,其經何玉麟介紹參加匪幫外圍組織「讀書會」,閱讀《唯物史觀》等反動書籍,先後3次參加何玉麟召集之讀書會議,研討新民主主義及時事問題,並對莊丁宣傳勞工問題,交予《唯物史觀》、《青年應走之路》等反動書籍供其閱讀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8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曾參加讀書會、閱讀《唯物史觀》等反動書籍、研討新民主主義及時事問題,對莊丁宣傳勞工問題、交與《唯物史觀》、《青年應走之路》等書籍,在何玉麟伏法後書寫信致其妹何罔甘表示同情等情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73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