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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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麟(1926-1950),男,高雄人,鳳山國民學校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彰化商業銀行鳳山支行會計,年24歲。初判無期徒刑,1950年11月17日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何玉麟國民學校畢業後,先在高雄縣政府財政科當雇員,後由經營米生意的姐夫許木生介紹,任職彰化商業銀行鳳山支行,主辦會計。根據官方檔案,1948年2-3月間,其經鳳山國民學校同學劉學坤介紹,在家中加入共黨,先由劉學坤領導約4個月,後改由丁開拓領導,大約10天或1個月見面一次,但並未在銀行發展組織。1949年4-5月間,丁開拓帶來一本《黨如何組織》的書,同年7月中另有一個鍾姓學生(現有檔案中並未說明該名學生來歷)拿兩捆書來寄存,說幾天後就會有人來拿。丁開拓鼓勵何玉麟多看新聞,觀察經濟、政治問題,也叫何玉麟去吸收高雄縣政府農林科的陳玉堂,但因兩人話不投機,之後雖曾晤面數次,仍沒有任何進展。11月3日被捕,移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偵訊。 1950年7月在其被關押的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發生了軍法官所稱的「企圖暴動」事件,在同年9月2日的問訊中,其表示事件的原委是因眾人被關甚久,生病者日多,伙食又不足,加上怕發生空襲轟炸,所方的人可以躲避,但病人多無法跑,此一情況被同案的陳山水知道後,便要其寫條子請求所方改善,但陳山水轉傳給別人時,被看守拿去。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判決呈核的過程中,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不同意該判決,認為何玉麟與同案被告丁開拓、陳山水、陳成法等4人,既然均已認定有連續召集、舉行會議之情事,犯行已非僅消極參加叛亂組織,應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因而將4人,改判死刑,並沒收財產。11月9日,經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0年11月19日上午6時,何玉麟與同案之劉特慎、李份、朱子慧、陳山水、丁開拓、陳成法等7人,由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高雄縣警察局查明其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沒收,1951年11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4009號代電呈報國防部備查准免沒收。 2000年9月15日,何玉麟之妹許何定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玉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何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劉特慎等人之供述為據,惟何君有欲行吸收陳玉堂加入組織之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支行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