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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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堂 1914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玉堂,1914年生,男,澎湖西嶼人,臺南州立嘉義農林學校(今國立嘉義大學)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技士,年36歲。後雖於1950年11月17日判處無罪,但仍被交付感化6個月。 陳玉堂居住於高雄縣鳳山鎮。根據官方檔案,其在嘉義就讀中學時代,曾經因研讀馬列主義受到日本憲兵搜查一次,訊問結果是未參加過實際運動而不了了之。中日戰爭期間,曾於1940年到安徽省蕪湖,本來打算參加抗日,但因到蕪湖時咯血,休養時自買短波收音機,與重慶中華海員特別黨部書記長胡琦聯絡,被日本領事館發覺,幸以金錢買通而無事。待在蕪湖期間,讀過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也讀過《三民主義》之民生主義。戰後回臺,於1948年12月中,突然有名為何玉麟的人到高雄縣政府找陳玉堂,說其思想前進,想和其交朋友,陳玉堂答應後,兩人開始經常往來,常討論共產黨相關問題。曾在何玉麟家中碰過一次丁開拓,談過馬列主義、國際情勢及時局,然而何玉麟和丁開拓都未叫其加入共黨,且其自認與何玉麟交流毫無所得,已經7-8個月跟何玉麟沒有往來了。1949年11月6日被捕。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陳玉堂於軍法處庭訊時,否認參加共黨組織,軍法官訊問同案被告何玉麟,何供稱曾受丁開拓指示,前往探訪陳玉堂,但因話不投機,未能介紹,而丁開拓亦無法證明陳玉堂已參加共黨,經過核實,無其他實據足資證明陳玉堂犯罪,判處其無罪。但在判決呈核過程中,時任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在呈給國防部參謀總長的(39)安潔字第2274號代電中說明「陳玉堂一名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惟陳曾研讀共匪書籍,思想顯受影響,擬予感訓六個月,以資感化」。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時,實已被羈押13個月。1950年12月8日仍在羈押中的陳玉堂提出報告,以坐牢年餘,肺癆加重,懇請「免除感訓,賜予交保釋放」。不過,從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總隊長姚盛齋由內湖所發(39)安感編字第2941號代電中,可知12月19日陳玉堂與其他另案3名新生被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第六中隊,接受感訓,後又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1年6月18日開釋。 1999年11月2日,陳玉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 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君研談匪幫書籍與匪幫往來,思想顯受影響而交付感化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25年6月30日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