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忠

  • 林正忠 1921年出生 1969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正忠(1921-1969),男,高雄苓雅人,日本東京體操專門學校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體育教員,年29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根據官方檔案,其於1948年11月經陳水木介紹參加共黨,由朱子慧領導,進行吸收黨員的工作,但尚未成功,因此下面並無領導任何人。1949年11月9日被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羈押期間遭遇軍法官所稱的陳山水等人在獄中傳遞紙條「企圖暴動」事件。根據林正忠的偵訊筆錄,當時的情況是,長期被拘禁在各個囚室的就目前的處境人分別提出意見,住在1號囚室的陳山水認為病人太多,應該給囚犯吃糙米,增進身體健康;住在2號囚室的人指出,如果飛機天天來轟炸,病人和婦女要如何處理?林正忠一聽,因為在日本時曾看見美國軍機轟炸時,炸死很多人,心裡感到非常害怕;3號囚室的人則說應該將病人送去醫治等等。林正忠表示,他雖然聽到眾人的說法,但都留在自己囚室內的睡舖上睡覺和唱歌,沒有參與討論,也有看到4號囚室何玉麟寫的意見,但沒有仔細看,也不知道這些意見分別是誰寫的。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被捕後,其所任職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校長林東淦被報請臺灣省政府予以申誡議處,同校教員之介紹人陳木川及保證人陳東雄,亦均由臺灣省教育廳予以申誡議處。1951年1月15日,林正忠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59年11月8日執行期滿而開釋。 1999年10月4日,林正忠之子林正坤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正忠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共同被告盧燦圭、陳水木等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就林君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商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