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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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山水(推估1923-1950),男,臺南人。1950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高雄港碼頭工人,年27歲。初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11月17日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山水居住於高雄市連雅區。根據官方檔案,劉特慎、李份、朱子慧等人在高雄等地的組織機構展開工農學運工作,意圖控制高雄地區農村、工廠及學校,以策應共軍之登陸,並保全各部門之設備,俾供共軍接收。陳山水自述在1949年7月時,有一不知名的郭姓工人前來要他參加「自治協會」,當時他並未答應。翌月郭姓工人再次前來,說一切手續由他辦理。隔幾天又有一位陳姓人士來跟他說,你已經參加了,但也沒有說是參加共黨。他直到被捕後才知道陳姓人士就是李份。李份曾指示他調查苓子寮國軍番號、人數、裝備等情況,並發展組織,建立高雄市工會支部,控制工會,離間政府與工人情感,反對仲裁勞資糾紛,及準備迎接解放軍登陸,保衛工廠、進行宣傳,但他並未如此照做。於1950年1月2日被捕。 1950年7月3日發生陳山水「企圖暴動」一事,其在獄中被查獲轉傳何玉麟的紙條給陳平順,被認為有煽惑暴動之意,又被指控在其身上搜出寫有社會主義思想與馬克思主義字樣的紙條,陳山水在訊問中回覆上述文字都是從一位外省人所給的書上抄下來的。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判決呈核的過程中,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不同意該判決,認為陳山水與同案被告丁開拓、何玉麟、陳成法等4人,在原判決書既然均已認定有連續召集、舉行會議之情事,犯行已非僅消極參加叛亂組織,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因而將4人依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罪,改判死刑,並沒收財產。11月9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0年11月19日上午6時,陳山水與同案之劉特慎、李份、朱子慧、何玉麟、丁開拓、陳成法等7人,由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查其財產僅有現住房屋一棟,並且為兄弟共有,1951年11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4009號代電呈報國防部備查免予查封。 陳山水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但其名字見於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I,序號第14713,不過並未勾選撤銷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碼頭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中清字第12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