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在

陳德在(1926-),臺灣南投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經陳山水以免費升學勸誘加入匪幫,曾參與開會三、四次,復因陳山水譏其無能,乃勸誘其友陳賜仁參加匪幫未果,後因與陳山水離散,在教會中得知羅馬教皇禁止敎友參加共黨,即停止活動。1953年9月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5年2月奉國防部核准免予執行沒收財產,1968年9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卷查證結果僅陳山水述介紹其為黨員, 此外別無其他有關其在案事實之陳述,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