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賜仁

陳賜仁(1927-),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曾被陳德在勸誘參加匪幫,雖未應允,然明知陳德在為匪諜,未告密檢舉。1953年9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10月4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德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同案被告陳德在之自白為據;惟其自始否認知悉陳德在為匪諜,且判決亦認其未參加叛亂組織,不能僅憑陳德在勸其參加叛亂組織,即認定其必知悉陳德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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