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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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德龍(1920-1990),臺灣屏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51)覆高淦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經葉崇培吸收加入匪幫之後,先後吸收許長、曾有德、陳山水加入,聽從葉崇培命組織東港支部,由葉領導等情。1959年12月10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曾有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加查證敘明,至其吸收曾有德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羈押,1961判處無期徒刑,1975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