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龍
- 洪德龍 男 1920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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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德龍(1920–1990),男,屏東人,教師。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記載,葉崇培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高雄地區負責人,1946年夏洪德龍經葉崇培吸收加入組織,接受葉的領導。洪德龍並於1946年及1947年先後吸收許長、曾有德等加入組織。曾有德加入組織後,1948年底介紹姚秋冬由洪德龍予以吸收。1948年李春景偕妻訪洪德龍,洪為爭取工人,央請李春景介紹工人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李介紹同事陳山水,由洪吸收加入組織。之後洪德龍組織東港支部,自任書記,初受葉崇培領導,葉於1948年案發逃亡後,由上級「朱某」直接領導。政府追捕愈嚴,朱乃指示洪德龍聯絡曾有德、許長等設法隱蔽。1950年秋洪德龍由吳榮堂之介紹,擔任內政部調查局海員調查站義務工作員,後介紹曾有德為該局運用人員,藉資掩護。
之後洪德龍擔任高雄市漁會苓雅寮主任,獲選為特優人員。先前高雄港區蛤蜊養殖場發生糾紛,高雄市漁民陳黨夫妻向各機關陳情,指洪德龍與潘國財等人侵佔陳黨之蛤蜊養殖場。1957年2月洪德龍與潘國財召開記者會,稱其所有養殖場係砂洲開墾而成,未侵佔任何人之場地,港務局有案可稽。
1959年9月楊文源向警總保安處臺南站自首,供稱二二八事件後曾藏匿參與事件的學生陳柏淵,情治人員要求楊找出陳伯淵投案。11月陳柏淵向警總投案,刑訊後陳柏淵供出「共黨組織」人員。1959年12月保安處先後逮捕蔡英明及洪文慶等15人,12月10日再逮捕洪德龍。1960年7月由警總以「叛亂案件」起訴。洪德龍雖因政府檢肅匪諜甚嚴,未再積極活動,但並未自首。1962年11月11日警總普通審判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洪德龍無期徒刑。
1962年國防部維持原判。1975年4月蔣介石逝世,政府實施普遍減刑。7月14日警總普通審判庭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同日因刑期期滿出獄,實際執行刑期為15年7個月又5日。
洪德龍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曾有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加查證敘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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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漁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關於陳柏淵、洪文慶、洪德龍部份核准。,原判決關於陳柏淵、洪文慶、洪德龍部份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羈押,1961判處無期徒刑,1975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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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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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