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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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長(1914-1987),臺灣臺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洪德龍吸收加入匪幫,並吸收曾滄水等人加入。1959年12月1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德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