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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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源(1919-1982),臺灣臺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51)覆高淦字第001號判決書、(51)警審更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善化中學教員,其明知陳柏淵為匪諜,曾予收留藏匿,後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自首。1960年9月1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經國防部覆判罪刑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1962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第9條第1項第1款判處免刑。1962年7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楊文源連續藏匿叛徒陳柏淵,係以其自白及另案被告陳柏淵所供互證相符為據;惟陳柏淵前經本會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查決議:陳君所為尚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而予以補償在案,即陳君顯非屬叛徒;又依補償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代電查覆:楊文源因掩護逃匪陳柏淵案,經報奉國家安全局核准,辦理自首在案;其並協助辦案人員勸說陳母轉勸陳柏淵投案,且陳柏淵業已投案,經判決確定在案,是以被告連續藏匿叛徒之罪行,既經自首有案,應予免刑等情。則楊君因涉連續藏匿叛徒罪嫌,經判決免刑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善化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0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