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慶
- 洪文慶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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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文慶(1920–),男,屏東枋寮人,藥鋪老闆。
洪文慶接受臺灣遞信講習所、臺灣總督府警察官與司獄官練習所等文官教育。
1944年任交通局枋寮郵便局「通信手」。日本投降後,任高雄市入船町派出所甲種巡查(巡佐),之後辭職在高雄市三塊厝田街開設民生藥舖。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參加示威抗議,受高雄市三民區長潘子榮委託,接洽高雄中學,並任「外省人管理員」,直到高雄要塞駐軍攻入市內,被國軍逮捕。幸經外省人、高雄港務局副局長證明洪並無虐待外省人,才被釋放。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記載,李份負責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高雄地區宣傳工作,常求治魏通的齒科醫院。1947年夏魏通經李份吸收參加組織。洪文慶因民生藥舖業務與魏通往來,經魏通介紹,由李份吸收參加組織。洪文慶並介紹陳天明、蔡廣等人與李份相識,接受李份之思想教育。1947年6、7月間李份召集洪文慶等人在李清亮家開會,討論組織發展。
1948年11月洪文慶自高雄遷返屏東,與陳國坤及戴揚文等交往更密。適陳國坤有內姪吳俊謙曾參加「匪黨」讀書會,1949年夏囑陳回枋寮組織小組,以便響應共軍攻臺,陳國坤乃與洪文慶、戴揚文等商討共軍登陸後事宜。但共軍並未攻臺,且政府防範匪諜甚嚴,同年停止活動。
1959年9月楊文源主動向警總保安處臺南站自首,供稱二二八事件後曾藏匿參與事件的學生陳柏淵兩個多月,11月陳柏淵向警總投案,供出「組織」人員。1959年12月保安處先後逮捕洪德龍及魏通等14人,再逮捕洪文慶。1960年7月28日警總軍事檢察官以「叛亂案件」提起公訴,洪文慶雖因政府檢肅匪諜甚嚴,未再積極活動,但至獲案時止,並未向治安機關自首。1962年11月警總普通審判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洪文慶無期徒刑。
1975年蔣介石逝世,全面減刑。7月14日洪文慶減刑至15年,同日因刑期期滿出獄,實際執行刑期為15年6個月又14日。
出獄後,從事日語家教及日文翻譯,並任全國老人聯誼總會會長。
洪文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無法認定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屬叛亂組織,且被訴罪刑法條錯誤。縱有參加組織,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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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柏淵、洪文慶、洪德龍部份核准。,原判決關於陳柏淵、洪文慶、洪德龍部份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羈押,1961判處無期徒刑,1975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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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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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