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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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慶(1920-),臺灣屏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魏通介紹李份認識,再經李份吸收參加匪黨,復介紹陳天明加入匪幫,常將李份交閱之《新民主主義》、《光明報》等書刊轉與陳國坤、戴揚文等閱讀,並向陳等發表「政府必敗,共匪必勝」等言論,並商討匪軍登陸臺灣後之嚮導歡迎,事先破壞政府區交通等準備事宜。1959年12月3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無法認定所參加組織之性質屬叛亂組織,且被訴罪刑法條錯誤。縱有參加組織,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羈押,1961判處無期徒刑,1975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