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明

陳天明(1912-),江蘇靖江人。

依(39)安潔字第12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華染料廠廠長兼總工程師,其經汪海栗介紹參加共產黨為預備黨員,並任靖江縣參議員、代表等職,助匪推行二五減租等,及與張玉珂運炸藥赴滬資匪等情。1950年1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購辦彈藥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其餘部分無罪。1965年1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及「若非共黨豈能任匪職」等推測論罪,但審理中其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於淪陷地區受迫任職,亦不能遽認為參加叛亂組織。又原判決認定匪諜張玉珂曾與其密商運炸藥赴滬資匪,因困難作罷一節,審理中為其否認,亦無具體事證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及為叛徒購辦彈藥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大華染料廠廠長兼總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為叛徒購辦彈藥未遂、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