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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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明(1920-2000),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管理處委任一級漁業指導員派高雄市政府水產課服務,其經洪文慶介見李份,並閱讀匪方書刊《光明報》等,復由李份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0年11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1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1月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與另案審理中被告洪文慶在保安處調查時,所供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於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管理處委任一級漁業指導員派高雄市政府水產課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