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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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德(1916-1991),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委任一級人事管理員,其與洪文慶相識,明知洪君匪諜身分,未告密檢舉。1960年9月1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3年2月21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依據,僅有被告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又被告於審判中否認,並有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就被告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委任一級人事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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