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亮
- 李清亮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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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清亮(1927-),臺灣澎湖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三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因與李份係鄰居,平時受李份反動宣傳之感,復經李份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9年12月2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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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三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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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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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