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亨豐
- 陳亨豐 男 1918年出生 1980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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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亨豐(1918-1980),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材商,其等由洪文慶、陳亨仁召集,並曾聽其發表濫言政府腐敗,讚揚共匪,鼓動臺灣青年應組織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等言論,直至洪君獲案前未告密檢舉。1960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3年3月5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洪文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洪文慶在其叛亂案中供明為匪黨「臺灣民主同盟」分子,以及洪君在陳亨仁家所為之反動言論,即認定其為匪諜,並以其於聽洪君言論後,應已知洪君為匪諜身分,而不告密檢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洪文慶為匪諜,且辯稱其在警訊中之自白係遭刑求所致,其自白之任意性及洪文慶是否確為匪偽「臺灣民主同盟」分子,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僅憑臆測即認定其明知洪君為匪諜,又無其他具體證據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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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木材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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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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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