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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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亨仁(1920-1990),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洪文慶相識,洪文慶偕同李份,邀集曾松等人至陳亨仁家集會,鼓動臺灣青年應組織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俾匪軍攻臺時響應,其於洪文慶獲案時止未告密檢舉。1960年11月1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3年3月5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洪文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洪文慶在另案叛亂案中供明其為匪黨「臺灣民主同盟」分子,而不告密檢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以及洪文慶是否確為匪偽「臺灣民主同盟」分子,原判決均未詳與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