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松
- 曾松 男 1921年出生 1970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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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松(1921-1970),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委任三級主計員,其與洪文慶為同鄉,曾受邀至陳亨仁家集會,聽聞洪文慶鼓動臺灣青年應組織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俾匪軍攻臺時響應,其等均明知洪君之匪諜身分,直至洪君獲案為止未告密檢舉。1960年7月2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6月18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洪文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被告之自白、同案被告陳亨仁等之供述互證及扣案曾君書寫之反動文字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加查證,又原判決以洪文慶加入「臺灣民主同盟」後,吸收其籌組「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未果,即認定其明知洪文慶為匪諜,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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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委任三級主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假釋,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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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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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