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幸讓

楊幸讓(1921-1999),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洪文慶邀集至陳亨仁家,聽受洪文慶發表政府腐敗,讚揚共匪言論,及鼓動臺灣青年應組織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俾匪軍攻臺時響應,自此即知洪文慶之匪諜身份,卻未告密檢舉。1960年11月1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3年3月5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另案被告洪文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及同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洪文慶為「匪諜」,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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