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泉

陳國泉(1921-),臺灣屏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中區民眾服務站委任幹事,其等曾受洪文慶、陳亨仁分別邀集聆聽洪君發表政府腐敗、讚揚共匪等言論,及鼓動臺灣青年應組織「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均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60年11月1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3年2月21日假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洪文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亨仁等之供述為據。惟陳於其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原判決以洪文慶加入「臺灣民主同盟」後,吸收陳君籌組「臺灣民主同盟高雄支會枋寮分會」未果,因此難認定其明知洪文慶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中區民眾服務站委任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