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坤

  • 陳國坤 1923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國坤(1923-1995),臺灣屏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議會主計員,其曾閱讀洪文慶轉交之《新民主主義》、《光明報》等書刊,並聽洪發表「政府必敗,共匪必勝」等言論。其內侄吳俊謙亦係匪諜,曾向其言共匪「解放」,囑其回枋寮成立小組,以便匪軍攻臺時響應。其乃與洪文慶、戴揚文等商討匪軍登陸臺灣後之嚮導歡迎,以及事先破壞政府區交通等準備事宜。1960年1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文慶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理由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議會主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