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通
- 魏通 男 1907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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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通(1907-1963),臺灣屏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牙醫,其受李份誘惑加入匪幫,並介紹洪文慶、張來發與李君認識。1960年1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5月21日保外就醫,5月25日病逝。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水座、王江波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於保安處供認不諱為據。惟對審理中各被告所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於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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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醫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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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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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