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通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魏通(1907-1963),臺灣屏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牙醫,其受李份誘惑加入匪幫,並介紹洪文慶、張來發與李君認識。1960年1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5月21日保外就醫,5月25日病逝。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水座、王江波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於保安處供認不諱為據。惟對審理中各被告所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於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醫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