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波

王江波(1928-1996),臺灣臺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立人國民學校教員,其經陳柏淵介紹參加匪幫。1960年9月1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7年7月21日刑期結束,7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與陳水座、魏通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據各被告於保安處供認不諱為據,原判決對審理中各被告所為刑求之抗辯,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立人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