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來發
- 張來發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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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來發(1926-),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與魏通為鄰居,由魏通介紹認識李份,並由李份吸收參加匪幫。1960年1月1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魏通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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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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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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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