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隱約
- 張隱約 男 1926年出生 1989年卒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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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隱約(1926-1989),福建惠安人。
依(61)初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建興國中校長,其曾於福建惠安參加共產黨,與張來發、曾耀原同一組織,吸收張毓欽、曾土林參加共黨,又曾參加「勾群」組織,後又於再塗寨鄉胡厝村附近山廟,參加「讀書會」閱讀《兩萬五千里長征》、《十批判書》、《俄國革命史》等書。之後於永春高中與張毓欽等共同掩藏黃種人,來臺後先後在中壢藍飛鳳居所,與藍飛鳳、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開會討論出版《貢獻周刊》為匪宣傳,在桃園中學宿舍,與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開會討論「二二八」事件得失影響,決定加倍努力,製造機會,又於鳳山國校宿舍,與何照興、何朝興、李友邦、曾土林等,開會討論加強為匪宣傳,迎接共匪「解放臺灣」。後返原籍,介紹張戇狗協助張來發等從事武裝叛亂部署工作,經張戇狗同意後,並借長短槍各一支,交與張戇狗持用,之後又奉藍飛鳳之命,來臺接受駱神助領導,曾將藍飛鳳交付使命告知駱神助。1971年9月3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3年9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汪錦麟、何朝興及駱神助之供詞為依據。惟其參加組織,參與開會討論等情事,並無其他具體計劃與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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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國中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1號、(61)秤理字第36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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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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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