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朝興

  • 何朝興 1923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朝興(1923-),福建惠安人。 依(62)更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大園國小教員。1938年其經何必然吸收參加入共產黨,並受命來臺,與汪錦麟、張隱約、何照興等取得聯絡,數度集會,研討加強宣傳迎接共匪解放臺灣等情。1972年3月1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臨時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被告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之供證,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其於審理中否認被訴事實,並有刑求之抗辯,惟原審並未再予調查,無法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大園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10號、(62)葳孝字第48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