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照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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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照興(1922-1972),福建惠安人。 依(61)秤理字第39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中學荐任教員,其曾在福建惠安經何必然吸收參加共產黨,與何玉衡、何朝興等編入峰崎村小組,就讀永春中學時,先後吸收柯江水、康正當及柯棟樑加入共產黨,來臺後與張隱約、汪錦麟及何朝興等取得連繫,參加會議,伺機而動。1972年1月1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0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照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隱約、何朝興等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明,縱其有吸收柯江水、康正加入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59號、(61)秤理字第39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