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仁

蘇炳仁(1920-1977),福建惠安人。 依(63)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就讀福建惠安螺峰小學時,受其老師杜向榮、駱神助影響思想左傾,後經何必然安插在峰崎麟山小學任校長,並由何吸收加入共產匪黨,來臺後未辦理自首。1973年7月28日被羈押。1973年8月8日至9月25日保外就醫。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1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何照興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亦認其來臺後並未發現有不法活動事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