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德

曾有德(1921-1987),臺灣屏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民政課長,其受洪德龍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9年12月12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洪德龍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琉球鄉公所民政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