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東

潘德東(1922-),臺灣南投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經陳山水介紹加入匪幫組織。1953年9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9月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以共同被告陳德在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就陳德在供詞之憑信性,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