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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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清風(1925-1954),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陳山水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受李份領導,曾參與集會討論如何從事叛亂活動及發展組織等問題,又於唐榮鐵工廠向周瑞勳等30人施以誘惑教育,並從中挑撥。嗣因發現有人調查其身分,其復化名唐奕成、阿象,並偷得邱榮珍身分證加以變造行使。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變造身分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4年9月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行為應屬組織發展階段,觀其行為尚未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行使變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