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時雄
- 黃時雄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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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時雄(1935-),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 其經謝清風勸誘參加匪幫。1953年8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偵查中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同案被告謝清風亦否認勸誘其參加匪幫組織,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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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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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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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