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時雄

黃時雄(1935-),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 其經謝清風勸誘參加匪幫。1953年8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偵查中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同案被告謝清風亦否認勸誘其參加匪幫組織,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