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榮賢

洪榮賢(1920-1964),臺灣彰化人。 依(43)審復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於謝清風吸收黃時雄參加匪黨時,曾一同在場,因知謝清風係匪諜而未舉發,有知匪不報罪嫌。1953年9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5月31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洪榮賢係因叛亂案而遭逮捕羈押,嗣因犯罪不能證明而經保釋,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5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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