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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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成法(1922-1950),男,高雄人。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年27歲。初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950年11月17日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成法居住於高雄市前金區。根據官方檔案,其在1949年6月經郭雙才介紹認識李份,寫了一張履歷表參加共黨。加入之後,李份要求其保護工廠、吸收黨員,但其自述未照要求做,也不清楚工廠的組織情形,只認識謝水木、蔡廣、吳明生,不知道他們是共黨,亦不認識因同案被捕的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董玉準、蘇舜義。每週會在高雄橋邊開會一次,參加者有李份、郭雙才和其3人,內容多是談及保護工廠等。於1949年11月5日被捕。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在判決呈核的過程中,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不同意該判決,認為陳成法與同案被告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等4人,在原判決書既然均已認定有連續召集、舉行會議之情事,犯行已非僅消極參加叛亂組織,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因而將4人依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罪,改判死刑,並沒收財產。11月9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0年11月19日上午6時,陳成法與同案之劉特慎、李份、朱子慧、何玉麟、丁開拓、陳山水等7人,由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高雄市警察局查明無財產可供沒收,1951年8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2885號代電電知該局准免沒收。 2000年12月11日,陳成法之女陳貴蘭等2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1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成法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吳明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其有召集開會、宣揚匪區解放情形及匪黨理論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