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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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成法(1924-1950),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其連續召集吳明生、蔡廣等舉行會議,宣揚匪區解放情形,使其信仰匪黨並保衛工廠等。1949年11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0年11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明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召集開會、宣揚匪區解放情形及匪黨理論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