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水木
- 謝水木 男 1924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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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水木(1924-1994),男,高雄人,上海日本第一商業學校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統計員,年26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謝水木居住在高雄市連雅區。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2月,其由郭雙才介紹加入共黨,擔任工運工作,曾介紹王金來、趙樂、吳罔度、陳太平等4人入黨。9月,郭雙才潛逃後,改由化名陳姓的李份領導,負責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的工作,支部有趙樂、王金來、陳太平、吳罔度、蘇舜義、吳添才、陳成法、黃金煌、董玉準等成員。11月5日謝水木被逮捕,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於1951年1月15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編號為2411。5月17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59年11月4日執行屆滿,11月10日開釋。
2000年4月18日,謝水木之子謝博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水木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成法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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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務組統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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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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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