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來
- 王金來 男 1917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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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來(1917-),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3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據其等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然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與陳石碖、盧燦圭、蔡國智、孫順地、連約安等人所加入者為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3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據其等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然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與陳石碖、盧燦圭、蔡國智、孫順地、連約安等人所加入者為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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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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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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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