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石碖

陳石碖(1923-1961),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肥料第三廠事務員,其由李份吸收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等情。1950年4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據其等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無具體證據證明其與王金來、盧燦圭、蔡國智、孫順地、連約安等人所加入為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3廠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