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石碖 (陳石磮)
- 陳石碖 (陳石磮) 男 1923年出生 1961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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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石碖(1923-1961),又名陳石磮,男,高雄人,五甲公學校(今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修繕工場工人,年27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陳石碖公學校畢業後,曾在家中務農兩年,後到七股鄉當事務員兩年多,又到嘉南大圳組合監視所當巡視兩年。戰後進入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修繕工場當工人。住在高雄市前鎮區。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9月底,其經蔡國智的介紹參加共黨,由蔡國智領導其和李梆鈴兩人的工作。曾從蔡國智手中拿到〈共黨黨綱」和〈展望」等書籍閱讀。三人每10天或一週開會1次,約每星期三開會一次,開過7-8次會,討論戰局和生活問題及保護工廠,不要讓別人破壞,是蔡國智向兩人講解現今時勢,或帶來雜誌等。由於參加時間尚短,尚未吸收過黨員,便於同年11月2日被捕。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陳石碖被捕後,其進入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時的保證人黃取,也因涉嫌同案在逃,但未被緝獲。其任職之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修繕工場主任李守成,則被咎責對於所屬員工思想行為未加注意,而廠長繆鍾彥亦難辭監督不嚴之責,兩人分別被予以申誡。
判決定讞後,於1951年2月22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後再轉送至內湖新生訓導處,5月遷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11月1日執行期滿,但直到1955年4月15日才開釋。
1999年4月1日陳石碖之子陳俊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據被告等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無具體證據證明陳石碖等人所加入者為叛亂組織,故本案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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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3廠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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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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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