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罔度
- 吳罔度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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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罔度(1921-),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陳澤民等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活動,組織其等私設各該廠支部。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4年11月6日刑期結束。1955年1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與同案被告李份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所稱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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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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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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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