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罔度
- 吳罔度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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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罔度,1921年生,男,高雄彌陀人,彌陀國民學校畢業。 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年28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吳罔度國民學校畢業後曾擔任屏東測量所見習員、岡山航空廠整備員,戰後進入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作,其專長為機械修理,並擔任木工。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8月21日,其經由謝水木介紹參加「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十餘日後,李份要其參加共黨,找過其兩次,但其只見過李份一次,也沒有答應入黨。11月7日,在高雄市參加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時被高雄市警察逮捕而被羈押。
根據其日後於綠島新生訓導處考核表中的自我陳述,其是在經過數次審訊之後,始知道被朋友誘惑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於1951年2月21日被送到內湖新生總隊服刑,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清字第287號代電,將其交付管訓,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之後編入六〇四七部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駐地為臺東綠島。1954年11月6日刑期屆滿,新生訓導處處長姚盛齋於10月11日之(43)安感廉字第0914號呈中表示其刑期屆滿、思想已改正,言行表現良好,應准予核釋。1955年1月20日,由余做、陳溪泰、吳分等人作保,依新生訓導處所發之(44)安感當字第二十五號文開釋離隊。根據新生訓導處在1954年10月擬准其核釋之前的調查,當時吳家有70多歲父母、30多歲妻子與10歲以下3名子女(2男1女),家中田地2分,經濟生活困難。
1999年10月12日,吳罔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罔度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與同案被告李份之供述互證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而所稱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為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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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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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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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