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來
- 王金來 男 1928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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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來(1928-1988),臺灣臺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三輪貨運,其曾閱讀曾國英交與之《臺灣獨立運動》一書,又經曾國英吸收參加臺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並同意張幹男等計議潛赴日本,投靠廖文毅,復偕張幹男、曾國英等赴高雄旗津碼頭選購船隻等情。1958年7月27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妨害軍機部分無罪。1968年7月2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海軍艦隊指揮部之自白,以及他案被告曾國英在海軍總部偵訊時之供稱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就「臺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組織成立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8)警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三輪貨運,其曾閱讀曾國英交與之《臺灣獨立運動》一書,又經曾國英吸收參加臺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並同意張幹男等計議潛赴日本,投靠廖文毅,復偕張幹男、曾國英等赴高雄旗津碼頭選購船隻等情。1958年7月27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妨害軍機部分無罪。1968年7月2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海軍艦隊指揮部之自白,以及他案被告曾國英在海軍總部偵訊時之供稱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就「臺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組織成立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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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貨運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妨害軍機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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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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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