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平
- 陳太平 男 1923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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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太平(1923-1982),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4日刑期結束。1955年1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承認參加自治協會及共同被告李份、朱子慧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否認該協會為叛亂組織,且李份、朱子慧等之供詞亦無從認定該協會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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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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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