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丁

莊丁(1925-1999),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37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糖廠工人,其曾聽莊昭英宣傳勞工問題,以及交予《唯物史觀》、《青年應走之路》等反動書籍閱讀。1951年6月1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5月16日交付感訓。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莊丁對於同案被告莊昭英曾給與《唯物史觀》、《青年應走之路》等左傾書籍閱讀,並對之演說勞工問題等反動宣傳之情事,顯見思想偏頗,應依法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車路墘糖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7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8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