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鹽埕支部張崑泰等案
高雄鹽埕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張崑泰,重要幹部有蔡福泉。1951年4月,鹽埕支部被破獲,張崑泰、蔡福泉、張水波、陳見、張駕等5人被判處死刑。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崑泰係高雄縣人,業農。1948年6-7月間經李武昌吸收加入組織,1950年正式加入共黨組織,李武昌將他與李東鍊、蔡福泉編為一小組。之後,張崑泰復介紹陳見(業農)、張駕(業農)、張水波等人加入,陳見與張文和、張水波等共一小組,曾參加開會十餘次,由張崑泰領導,討論反抗地主、爭取三七五減租等事,並另組三七五佃農互助會,吸收會員陳著、黃誥、廖延輝、許福能、陳仙助等200餘人,以圖對抗地主,並閱讀《青年修養》、《貧乏物語》等書籍。蔡福泉為高雄縣人,業工,1950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蘇文安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受李媽兜領導,與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同一組織,並成立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任組織幹事,曾吸收蔣連芳(鐵工)參加共黨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吸收馬昆泰(技工)、洪登財、梁輝(工人)、王坤贏、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人參加共黨外圍組織。蔣連芳與馬昆泰等結拜兄弟共一小組,由蔡福泉領導開會2次,討論韓戰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怎樣做個共產黨員》、《解放區的內幕》等書刊。1950-1951年間,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又名黃新贊)宣傳共黨理論,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
1951年4月張崑泰被捕,鹽埕支部被破獲。5月,蔡福泉獲悉張崑泰被捕、其組織經政府偵破,乃開始逃亡藏匿,至1952年12月底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辦理自首。經軍法處審判官彭國壎、書記官杜蔭桐,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張崑泰、陳見、張駕等3人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中,張崑泰被控罪名是「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際,組織佃農互助會,企圖破壞農村秩序,擾亂社會治安」,於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陳見、張駕於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蔡福泉、張水波雖曾向當地警察局及國防保密局自首,但保密局及保安司令部認為該等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仍有隱匿與保留,均認其不合自首要件,仍應依法判罪,經審理官梅綬蓀、彭國壎、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4年12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蔡福泉、張水波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5年2月26日下午執行槍決。而蔣連芳、梁輝、馬昆泰3人因於1949、1950年間經蔡福泉介紹參加匪黨並受其領導,經審理官陳時昌、書記官湛棣,於1952年11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刑,其中蔣連芳被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梁輝、馬昆泰各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而彌陀鄉鹽埕村長李龍飛,被指明知張崑泰等組織「佃農互助會」為中共外圍組織,有故意煽惑農民、挑撥業佃糾紛、擾亂社會秩序之企圖與行動,既不加以制止,又始終不出告密檢舉,經審判官梅綬蓀、書記官魏俊生,於1952年11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84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18年10月4日,張崑泰、蔡福泉、張水波、張駕、陳見、蔣連芳、梁輝、馬昆泰、李龍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崑泰係高雄縣人,業農。1948年6-7月間經李武昌吸收加入組織,1950年正式加入共黨組織,李武昌將他與李東鍊、蔡福泉編為一小組。之後,張崑泰復介紹陳見(業農)、張駕(業農)、張水波等人加入,陳見與張文和、張水波等共一小組,曾參加開會十餘次,由張崑泰領導,討論反抗地主、爭取三七五減租等事,並另組三七五佃農互助會,吸收會員陳著、黃誥、廖延輝、許福能、陳仙助等200餘人,以圖對抗地主,並閱讀《青年修養》、《貧乏物語》等書籍。蔡福泉為高雄縣人,業工,1950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蘇文安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受李媽兜領導,與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同一組織,並成立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任組織幹事,曾吸收蔣連芳(鐵工)參加共黨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吸收馬昆泰(技工)、洪登財、梁輝(工人)、王坤贏、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人參加共黨外圍組織。蔣連芳與馬昆泰等結拜兄弟共一小組,由蔡福泉領導開會2次,討論韓戰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怎樣做個共產黨員》、《解放區的內幕》等書刊。1950-1951年間,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又名黃新贊)宣傳共黨理論,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
1951年4月張崑泰被捕,鹽埕支部被破獲。5月,蔡福泉獲悉張崑泰被捕、其組織經政府偵破,乃開始逃亡藏匿,至1952年12月底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辦理自首。經軍法處審判官彭國壎、書記官杜蔭桐,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張崑泰、陳見、張駕等3人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中,張崑泰被控罪名是「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際,組織佃農互助會,企圖破壞農村秩序,擾亂社會治安」,於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陳見、張駕於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蔡福泉、張水波雖曾向當地警察局及國防保密局自首,但保密局及保安司令部認為該等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仍有隱匿與保留,均認其不合自首要件,仍應依法判罪,經審理官梅綬蓀、彭國壎、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4年12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蔡福泉、張水波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5年2月26日下午執行槍決。而蔣連芳、梁輝、馬昆泰3人因於1949、1950年間經蔡福泉介紹參加匪黨並受其領導,經審理官陳時昌、書記官湛棣,於1952年11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刑,其中蔣連芳被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梁輝、馬昆泰各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而彌陀鄉鹽埕村長李龍飛,被指明知張崑泰等組織「佃農互助會」為中共外圍組織,有故意煽惑農民、挑撥業佃糾紛、擾亂社會秩序之企圖與行動,既不加以制止,又始終不出告密檢舉,經審判官梅綬蓀、書記官魏俊生,於1952年11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84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18年10月4日,張崑泰、蔡福泉、張水波、張駕、陳見、蔣連芳、梁輝、馬昆泰、李龍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1.國防部軍法局,〈蔡福泉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8/378。
2.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李武昌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23。
3.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4.歐素瑛,2008,〈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5.歐素瑛編,2008,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6.謝南陽等口述,黃旭初主編,2015,《政治標記,白色夢靨:高雄市政治受難者的故事3》,頁202。高雄: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7.藍博洲,1997, 《高雄縣二二八暨五○年代白色恐怖民眾史》,頁201-202。高雄:高雄縣政府。
8.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